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三)居中历史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应当完整、连续,位置和风貌应当保持北京中轴线不同区段历史形成的传统风貌特征;
第十六条 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审批。
保护对象作为景区向社会开放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按照保护要求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第十一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与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相关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名园、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
北京中轴线保护应当注重保护与展示各历史时期严格遵照居中对称格局形成的历史遗存与城市发展印迹,保持北京中轴线各区段的丰富性和差异性。
(三)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现有世界遗产的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
第二十条 市文物部门组织建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信息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
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遗产区内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讲解员、志愿者和导游应当准确解说北京中轴线的历史文化内涵。文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对讲解内容加强指导。
(六)恢复和保护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保持历史河湖水系的位置、形态、堤岸形式等,合理控制桥、闸等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
第三条 本市对北京中轴线及其环境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二)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者标志性建筑群;
(二)严格保护遗产区内居中历史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尺度、平面布局,原则上不得在其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各类附属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当与北京中轴线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目录
第七条 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建筑、历史、考古、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库;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等方面决策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文物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在北京中轴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与其所承载价值密切相关的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建造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六)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公众体验、感受北京中轴线魅力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开展北京中轴线的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运用传统与现代展示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北京中轴线的历史文化信息。
第四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以保护北京中轴线突出普遍价值为核心,维护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真实性。
(六)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
开放、利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遗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设立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发和举办文化体验活动,通过开展研究、宣传政策、捐助资金、提供场所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北京中轴线的保护、利用。
文章来源:《文化遗产》 网址: http://www.whycgw.cn/zonghexinwen/2022/0920/1206.html